老字號是指歷史悠久,擁有時代傳承的產品、技藝或服務,具有鮮明的中華民族傳統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蘊,取得社會廣泛認同,形成良好信譽的品牌。截止目前,山東省共有294家老字號企業。為進一步提升老字號品牌的社會影響力和競爭力,發揮老字號的品牌和文化優勢,更好地體現山東老字號的商業、文化價值,彰顯山東老字號的特色、形象、品牌、歷史和文化,山東省商務廳向社會征集設計“山東老字號”標識。日前,“山東老字號”標識已經頒布,為了讓山東老字號企業規范使用標識,山東省商務廳專門出臺《“山東老字號”標識使用規范》,現將全文公示如下:
山東省商務廳
各市商務主管部門,山東省老字號企業協會,有關企業:
為指導、規范“山東老字號”標識的使用和管理,推進我省老字號公共品牌建設,增強“山東老字號”公共品牌的影響力、傳播力和核心競爭力,打造優秀的“山東老字號”公共品牌和企業集群。根據《山東老字號認定及保護促進辦法》,山東省商務廳制訂了《山東老字號標識使用規范》,現印發你們,請遵照執行。
山東省商務廳
2017年11月3日
(此件公開發布)
第一條 為加強對“山東老字號”標識的管理,規范“山東老字號”標識的使用,維護“山東老字號”信譽,依據《山東老字號認定及保護促進辦法》,制定本規范。
第二條 “山東老字號”標識的使用應當遵循本規范。
第三條 “山東老字號”標識適用于山東省商務廳認定的“山東老字號”企業或品牌。未被認定為“山東老字號”的企業或個人,不得使用“山東老字號”標識和文字。
第四條 山東省商務廳對“山東老字號”標識的使用實行統一監督和管理。各市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所轄區域內“山東老字號”標識的使用進行監督與管理。
第五條 “山東老字號”標識的知識產權歸屬山東省商務廳,由標準圖形和“山東老字號”中英文文字組成,圖形可單獨使用,也可與文字組合使用。標識設有標準色3色、標準組合3種供企業選用,推薦使用第一種“山東老字號”3色標識。
第六條 山東老字號企業可以在相應產品或服務的包裝、裝潢、說明書、廣告宣傳及互聯網等媒介中使用統一規定的“山東老字號”標識。
第七條 “山東老字號”標識在使用時必須根據規范式樣,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,但不得更改標識的比例關系和色相。
第八條 “山東老字號”標識在印刷時,附著媒介的底色不得影響標識的標準色相,不得透疊其他色彩和圖案。
第九條 山東老字號企業在進行品牌及企業形象宣傳使用“山東老字號”標識時,應當選擇具備資質條件、信譽好、相對固定的媒體或印刷單位,簽訂規范的合同,標明“山東老字號”標識承印數量等細節,同時要明確印版、印模的保管或銷毀方式,防止流失被他人不法利用。
第十條 “山東老字號”標識只能用于與獲得“山東老字號”稱號相一致的產品或服務上,不得擴大使用范圍。
第十一條 “山東老字號”標識僅限于山東老字號企業本身使用,被山東老字號企業控股或參股的其他任何主體不得使用。
第十二條 山東老字號企業在使用“山東老字號”標識過程中應有效監督其經營范圍內商品或服務的質量,維護“山東老字號”公共品牌的美譽度。
第十三條 山東老字號企業不得將“山東老字號”標識的使用許可作為無形資產開展出資、入股等經營行為,亦不得以任何形式盜用、濫用“山東老字號”標識,損害“山東老字號”品牌價值。
第十四條 “山東老字號”標識的許可使用類型為普通許可,不得將該權利進行轉讓、抵押。
第十五條 未經山東省商務廳授權,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擅自將“山東老字號”標識用于大型文體活動、教育培訓、運輸(交通)工具、展會、大型展示裝潢類等項目。
如確有必要在前述項目上使用該商標,須提前30個工作日提出申請,報經山東省商務廳同意且簽訂特殊使用協議后,方可使用。
第十六條 山東省商務廳統一制作“山東老字號”證書和牌匾,統一編號。證書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制。牌匾如需復制使用,可經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向山東省商務廳提出申請,并注明用途、數量和使用范圍。經批準后按指定樣式和工藝進行制作,并由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、監督使用。
第十七條 被取消山東老字號資格的企業,自取消之日起,停止使用“山東老字號”標識,并負責清理自身使用的有關“山東老字號”標識。原有牌匾和證書由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收回,統一銷毀和注銷。
第十八條 山東老字號企業的企業名稱和注冊商標權發生變更后,“山東老字號”標識的使用權隨之變更,但須于10日內經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山東省商務廳備案。
第十九條 山東省商務廳委托山東省老字號企業協會向申請使用“山東老字號”標示的山東老字號企業提供標示源文件。
第二十條 本規范由山東省商務廳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一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。